為綠化本市建築基地,增進市容觀瞻,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綠化之建築基地。
二、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規定設計
留設之建築基地。
三、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綠化之建築基
地。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
地綜合設計規定綠化之建築基地。
五、依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實施綠化之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
|
本辦法所稱綠覆率,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係指綠覆面積占開放
空間及應綠化空地之百分比;其於前條第五款情形,係指綠覆面積占扣
除休憩設施所餘空地面積之百分比。但扣除休憩設施所餘空地面積不足
全部面積百分之八十者,所餘空地面積仍以全部面積百分之八十計算。
|
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之覆蓋面積標準計算之。
二、灌木及蔓藤類:以設計圖設計之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之。
三、草地及花圃:以設計圖設計之被覆面積計算之。
四、以植草磚舖設: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之。
五、其他植栽:以設計圖設計密植平面面積計算之。
前項第三款情形,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其實際被覆栽植面積,應達設計
面積四分之三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植草磚內之草皮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生長良好。
|
實施綠化,除第二條第五款之綠化,應依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之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
|
依本辦法實施綠化,應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原生植物植栽參考
表及誘鳥誘蝶植栽參考表所定之植物種類栽種之。
|
綠覆面積內植栽之植物種類,應符合下列比例。但第二條第五款之綠化
案件,不在此限:
一、喬木綠覆面積應占五分之一以上。
二、草地綠覆面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灌木、花圃綠覆面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蔓藤類及其他綠覆面積應少於三分之一以下。
|
實施綠化所栽植之植物,其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喬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上;其厚度不足時,綠覆面積以四分之三核
算。但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
二、灌木及蔓藤類:六十公分以上。
三、草地及花圃:三十公分以上。
在混凝土上方栽種植物綠化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
。
|
計算栽植植物之綠覆面積時,應扣除其重疊面積、建築物、遊憩設施及
其他構造物之面積。
|
綠化及遊憩設施,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或空地綠美化
審查許可時一併核定之。
申請前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空地綠美化合格證明文件,應檢附竣工圖
及足以認定綠化成果之現況照片以憑勘驗,並於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
發。
|
本辦法規定實施綠化之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綠化基地現況、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二、配置圖及相關之立面圖:須載明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及道路之關係
。
三、植栽及綠覆率計算表:須載明植物種類、規格、數量、單位綠覆面
積、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四、透水舖面及花台表面飾料。
五、含覆土高程之相關剖面圖。
|
主管機關審查依本辦法實施之綠化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說明其設計構
想;必要時,並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
依本辦法設置之綠化及遊憩設施,於核發使用執照及空地綠美化合格證
明文件後,主管機關應予以列管,並得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規
定者,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