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基地實施綠化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為綠化本市建築基地,增進市容觀瞻,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綠化之建築基地。
  二、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規定設計
      留設之建築基地。
  三、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綠化之建築基
      地。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
      地綜合設計規定綠化之建築基地。
  五、依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實施綠化之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

  本辦法所稱綠覆率,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係指綠覆面積占開放
  空間及應綠化空地之百分比;其於前條第五款情形,係指綠覆面積占扣
  除休憩設施所餘空地面積之百分比。但扣除休憩設施所餘空地面積不足
  全部面積百分之八十者,所餘空地面積仍以全部面積百分之八十計算。

  綠覆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之覆蓋面積標準計算之。
  二、灌木及蔓藤類:以設計圖設計之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之。
  三、草地及花圃:以設計圖設計之被覆面積計算之。
  四、以植草磚舖設: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之。
  五、其他植栽:以設計圖設計密植平面面積計算之。
  前項第三款情形,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其實際被覆栽植面積,應達設計
  面積四分之三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植草磚內之草皮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生長良好。

  實施綠化,除第二條第五款之綠化,應依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之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汽車車道與綠化空間應以高九十公分以上之綠籬隔離。

  依本辦法實施綠化,應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原生植物植栽參考
  表及誘鳥誘蝶植栽參考表所定之植物種類栽種之。

  綠覆面積內植栽之植物種類,應符合下列比例。但第二條第五款之綠化
  案件,不在此限:
  一、喬木綠覆面積應占五分之一以上。
  二、草地綠覆面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灌木、花圃綠覆面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蔓藤類及其他綠覆面積應少於三分之一以下。

  實施綠化所栽植之植物,其覆土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喬木:一百五十公分以上;其厚度不足時,綠覆面積以四分之三核
      算。但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
  二、灌木及蔓藤類:六十公分以上。
  三、草地及花圃:三十公分以上。
  在混凝土上方栽種植物綠化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
  。

  計算栽植植物之綠覆面積時,應扣除其重疊面積、建築物、遊憩設施及
  其他構造物之面積。

  綠化及遊憩設施,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或空地綠美化
  審查許可時一併核定之。
  申請前項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空地綠美化合格證明文件,應檢附竣工圖
  及足以認定綠化成果之現況照片以憑勘驗,並於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
  發。

  本辦法規定實施綠化之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綠化基地現況、面積及相關位置圖。
  二、配置圖及相關之立面圖:須載明綠化面積與周圍建築及道路之關係
      。
  三、植栽及綠覆率計算表:須載明植物種類、規格、數量、單位綠覆面
      積、總綠覆面積及綠覆率。
  四、透水舖面及花台表面飾料。
  五、含覆土高程之相關剖面圖。

  主管機關審查依本辦法實施之綠化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說明其設計構
  想;必要時,並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依本辦法設置之綠化及遊憩設施,於核發使用執照及空地綠美化合格證
  明文件後,主管機關應予以列管,並得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規
  定者,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