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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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並簡化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
    更設計審議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申請變更設計時,需提送高雄市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但變更設計內容不違反本要點第
    三、四點規定,及授權建築師簽證案未違反相關規定者,免再提會審
    議,逕依建管行政程序處理。

三、變更設計內容符合以下規定者須重新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設計內容違反原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其認定方式由主辦單
        位逕為認定辦理。
  (二)變更內容與原規範規定不符,須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三)經幹事會審議決議或經主辦單位簽准須再提送委員會審議者。

四、變更設計內容符合以下規定者免提請幹事會審議:
  (一)建築面積變更增加部分小於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五。
  (二)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其增加部份小於原核准之百分之十五。
  (三)建築物高度(含屋突)增加在百分之十五以內者。
  (四)設置停車(包含汽、機車)數量減少在百分之十五以內者。
  (五)建築物用途變更,其變更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之十五者。
  (六)綠覆率減少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者。
  (七)經委員會或授權幹事會審議有作建築立面色彩或立面材質決議而
        需辦理變更者,其變更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各向建築立
        面正面投影面積計算分別檢討之。(門窗與欄杆形式變更不視為
        變更部分)
  (八)其餘變更設計內容未涉前述事項者。

五、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暨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聯席審議通過
    案件,辦理變更設計時,不符合「預審通過案件於變更設計時免再提
    預審範圍」或本要點免再重提審議規定者,應再提聯席會議重新審議
    。

六、變更設計申請案須附「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
    點」檢討表及該次變更有無違反核發許可書時會議決議之對照表,並
    逐條檢討。
    依本要點須再提送委員會或幹事會審議者,其補附圖面須包含變更前
    、後之申請書及圖面,變更圖說需以雲朵圖標示,並加註文字說明。

七、本要點執行,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簡化
    規定提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