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喚起國民重視衛生,共同發展公共衛生
事業,以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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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教育主管機關市為本府衛生局,區為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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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新聞處、環境管理處、市立醫院及其他
有關單位為推行衛生教育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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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公共衛生及醫藥業務等衛生教育之籌劃、執行及評鑑等工作,應由
各衛生所衛生教育人員專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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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衛生所應定期推行衛生教育宣導,其項目及期間由本府衛生局另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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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衛生局及各區衛生所推行經常或臨時措施之各項公共衛生工作,應
擬訂衛生教育計畫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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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衛生教育,得利用社區資源、大眾傳播媒介、電話、印刷品、視聽
器材及家庭訪視等各種途徑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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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醫療機構,應在適當地點陳列衛生教育教材及資料,並經常更
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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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醫療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及助產士在執行業務時,應隨時實
施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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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衛生機構,應視需要,舉辦擴大衛生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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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衛生局應定期召開衛生教育工作研習會或講習會,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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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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