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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加水站場所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該員每三年須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 至少一次,並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負責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其管理場所以在同 一鄉(鎮、市)三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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