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業者〈以下簡稱水源供應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為供水業務。
  使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以下簡
  稱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為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
  關核發之水權狀後始申請水源供應許可證。
  以自來水為水源之加水站,由加水站業者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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