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業者〈以下簡稱水源供應業者〉應取得主管機關 許可後,始得為供水業務。 使用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以下簡 稱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為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 關核發之水權狀後始申請水源供應許可證。 以自來水為水源之加水站,由加水站業者申請核發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