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使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水源之水源供應業者,以水權狀登記之水
  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水源供應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發布之飲用水水源水質
      標準第六條水質規定之水源水質檢驗結果報告。
  三、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水權狀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使用自來水作為水源之水源供應業者,應由加水站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日前半年內,其中一期自來水水費單正本或影本。
  四、自來水水費單與申請人非同一人時,應檢附同意自來水作為加水站
      水源供應使用證明書正本。
  五、加水站水源供應管線配置圖,自自來水水錶起至進入加水站之間自
      來水供水配管走向,正本或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格式,所需文件,由執行機關訂之。
  申請核發許可證檢附文件,均應標示水源供應業者名稱及用印,並蓋負
  責人私章。
  申請核發水源供應許可證經執行機關審查後有不齊全或不合規定者,應
  限期補正,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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