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具之水源水質檢驗結果報告,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水源供應業者應委託取得環保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採樣檢驗。但不得分次採樣。
  二、水源水質之檢測方法,應以環保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
  三、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應於水源地取水後,尚未經輸送、盛裝或處
      理前為之。
  四、水源水質檢驗得由不同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但不得超過三家
      。
  五、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水源水質採樣時間七日前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
      關得會同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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