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水源供應業者之水源水質,並命其
  提供有關樣品、資料,水源供應業者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勒令停
  業其間,其水源不得再申請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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