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加強照護因公殉職員工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教育,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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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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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因公殉職」,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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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得視遺族之年齡及經濟狀況,募集照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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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因公殉職員工之服務機關及社會各界之捐款。
二、服務機關商洽監護人同意撥入之給與。
三、孳息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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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募集之照護基金,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服務機關應依信託法交
付信託管理;募得之照護基金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服務機關得交
付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開立專戶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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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基金之信託,應以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方式為之,信託契約以未
成年子女為委託人及受益人,以服務機關為信託監察人,其期限應至所
有子女成年為止。
但成年仍續就學者,得延至其大學畢業。
前項信託契約應訂明非經信託監察人之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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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基金之用途應優先支應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及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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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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