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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殉職員工未成年子女照護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照護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因公殉職員工之服務機關及社會各界之捐款。 二、服務機關商洽監護人同意撥入之給與。 三、孳息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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