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殉職員工未成年子女照護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募集之照護基金,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服務機關應依信託法交
  付信託管理;募得之照護基金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服務機關得交
  付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或開立專戶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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