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電影圖書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電影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展演活動企劃、教育推廣及義工招募訓練等事項。
  二、工程組:網路建置及維護、圖書影片借閱及維護、VOD系統建置
      及維護、影片拍攝、推動行動電影院、推動影音及時系統等事項。
  三、行政組:機器設備操控、水電維修、廳舍與財產管理、各項庶務工
      作採購、研考、典藏文物之資料編碼、出版、修護等事項。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館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文化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