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設置高雄市政府輔助公教人
員購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
運用,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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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為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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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高雄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得提撥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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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銀行貸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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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還撤銷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已繳款項。
二、償還銀行貸款。
三、經本府專案核定興建公教住宅所需工程款〈含工程管理費〉、用地
之購置及公共設施等費用之墊款。
四、經報請核定輔助本府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之貸款。
五、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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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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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除先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其他債務外,其餘全
部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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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暫行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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