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為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設置高雄市政府輔助公教人
  員購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
  運用,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為主
  管機關。

  本基金在高雄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得提撥定期存款。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銀行貸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還撤銷輔助購置住宅人員已繳款項。
  二、償還銀行貸款。
  三、經本府專案核定興建公教住宅所需工程款〈含工程管理費〉、用地
      之購置及公共設施等費用之墊款。
  四、經報請核定輔助本府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之貸款。
  五、急難救助。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
  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除先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及其他債務外,其餘全
  部解繳市庫。

  本暫行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