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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處理請託關說
  、贈受財務及飲宴應酬之規範,特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與行政院頒「
  肅貪行動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情事,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請託關說
        1.請託關說以書面為之者,受理人應準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處理,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受請託或受關說人員應填寫「請託
        關說案件報告表」(附表一)陳報其長官或上級機關首長核處,
        並支會政風機構。
        3.請託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該首長應將處理結果陳報其上
        級主管機關核備並知會政風機構。
        4.前述所稱「請託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非法,或因而對本機
        關業務之推行產生不當之決定,影響特定權利義務者。
  (二)贈受財物
        1.各機關員工除屬機關公務(含外交)禮儀之性質或婚、喪、喜
        、慶等正常社交禮儀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免、救助者外,不
        宜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
        2.前項所稱「公務禮儀」之贈予係指:
         (1)因公在國內外訪問或接待來訪之國內外賓客,雙方互為之贈
          與。
         (2)與本機關業務有協調、配合、合作關係之機關、團體,於工
          作聯繫拜會或年俗節日基於公誼互為之贈與。
         (3)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公務上之贈與。
        3.各機關員工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應予婉拒退還,並
        填寫「贈受財物案件報告表」(附表二)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機構;如無法退還,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饋贈之財物送交政
        風機構代為處理。
        4.各機關員工對其親屬以外之他人的饋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5.機關首長本人對他人所贈之財物,應視饋贈人或團體與其職務
        有無利害關係,分別依前述3.4項規定處理,或囑由政風機構代
        為處理。
        6.各機關對於員工依前述規定將他人饋贈之財務送交處理者,悉
        依左列規定辦理:
         (1)其可作為犯罪證據者,依法定程序處理。
         (2)前款以外之情形,政風單位應於一星期內取據退還原贈與人
          。
         (3)贈與人所在不明或其他事故無法發還者,應於機關門首辦理
          公告。
            公告期間公告標的物其屬現金者,由出納單位代為收存並依
          會計程序入帳;其為物品者,由政風單位代為保管。
         (4)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請發還,其為現金者,由出
          納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繳庫;其為現金以外之物品者,政風單
          位移請總務單位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變賣,得款辦理
          繳庫。
         (5)贈品屬易腐爛之水果、食品、罐頭、飲料、煙酒等無法退回
          時,免辦公告,於簽報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銷毀。
         (6)依第(2)至(5)項規定處理之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准。
  (三)飲宴應酬
        1.各機關員工對於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身份職務上不相宜之邀宴
        或其他應酬活動,應婉拒之,並填寫「飲宴應酬案件報告表」(
        如附表三)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
        加時,應簽報首長核准。
        2.公務員於出差、視察、調派、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
        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便餐以外,接受相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招待
        。但基於公務(含外交)禮儀所需之餐聚,不在此限。
三、依本處理要點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構
  )或學校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其人事單位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陳報上級
  人事單位。
四、公務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查其情節嚴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者,
  由政風或人事機構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依法定程序簽陳處理;踐行本要
  點有重大具體優良表現,堪資典範者,簽報獎勵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