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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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三、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與品質應訂定稽核計畫,對所
屬人員處理公文之成效,平日應隨時不定期抽查,並至少每
半年定期檢核一次;對所屬機關至少應每年查考一次,並依
查考結果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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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四、本府研考會對府屬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得隨時查核,
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公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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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五、各機關人員將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攜出、傳送或閱錄,無故拒
收公文或發生損毀遺失、洩密或違反本要點,應按情節輕重
簽報首長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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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六、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速度。
(二)數量。
(三)熟練。
(四)品質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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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七、公文處理人員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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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八、公文處理人員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糾正。
(二)警告。
(三)申誡。
(四)記過。
(五)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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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九、各機關公文處理經本府定期考核評定績效優良者,對其機關
正副首長、幕僚長、文書單位主管及主辦研考業務單位有功
人員,應斟酌實際情形予以獎勵。成績過劣者,其機關首長
或單位主管及辦理不力人員應酌情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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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依本要點規定應予獎懲之人員,應由研考單位或人員擬具獎懲
類別,送由人事單位依照規定擬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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