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拾參、公務登錄
一百四十一、各機關對於下列重要案件於核辦完畢或重大之事項發生後,
            應由主管單位或指定之人員負責登錄:
          (一)本機關重大施政,其過程確具歷史性足垂久遠者。
          (二)本機關業務計畫中之中心工作,其推行進展確有具體事
                實或正確數字可資查考者。
          (三)本機關組織、重要人事及各項業務制度、方案之改革變
                遷等,可供查考者。
          (四)學術研究之創造發明,確具價值足資示範者。
          (五)非常事變或重大損失,其事實經過足資警惕者。
          (六)其他認為有登錄之必要者。

一百四十二、公務登錄之體裁,視文件資料之性質及需要之目的,由各機
            關主管單位就下列酌予規定: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可編年記事,不分事之大小,以時
                日先後為序。
          (二)公務登記簿:適於重要案件專案登錄之用,其內容可分
                為「計畫」、「執行經過及成果」、「檢討」等欄。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內容較為繁複之案件,得將前後辦
                理經過,編成「記事本末」式之工作概況或備忘錄,以
                供參考。
                前項各款公務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處理。

一百四十三、公務登錄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公務登錄之人員,於每案登錄完竣或於全案編纂完
                成後,應送經主管核閱,其須補充或修改者,應補充或
                修改之。
          (二)組織較大之機關,由各單位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辦理公務
                登錄者,應指定一彙總之單位,由各主辦登錄人員依限
                將登錄情形,送由彙辦單位彙總。

一百四十四、公務登錄之各項資料,其保管利用規定如下:
          (一)公務登錄,其原始資料應妥為保管,離職時列入交代。
          (二)宜公開傳播之資料,經首長核准後,得作為新聞發布,
                或另行編印書刊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