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參、公務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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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一、各機關對於下列重要案件於核辦完畢或重大之事項發生後,
應由主管單位或指定之人員負責登錄:
(一)本機關重大施政,其過程確具歷史性足垂久遠者。
(二)本機關業務計畫中之中心工作,其推行進展確有具體事
實或正確數字可資查考者。
(三)本機關組織、重要人事及各項業務制度、方案之改革變
遷等,可供查考者。
(四)學術研究之創造發明,確具價值足資示範者。
(五)非常事變或重大損失,其事實經過足資警惕者。
(六)其他認為有登錄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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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二、公務登錄之體裁,視文件資料之性質及需要之目的,由各機
關主管單位就下列酌予規定: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可編年記事,不分事之大小,以時
日先後為序。
(二)公務登記簿:適於重要案件專案登錄之用,其內容可分
為「計畫」、「執行經過及成果」、「檢討」等欄。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內容較為繁複之案件,得將前後辦
理經過,編成「記事本末」式之工作概況或備忘錄,以
供參考。
前項各款公務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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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三、公務登錄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公務登錄之人員,於每案登錄完竣或於全案編纂完
成後,應送經主管核閱,其須補充或修改者,應補充或
修改之。
(二)組織較大之機關,由各單位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辦理公務
登錄者,應指定一彙總之單位,由各主辦登錄人員依限
將登錄情形,送由彙辦單位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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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四、公務登錄之各項資料,其保管利用規定如下:
(一)公務登錄,其原始資料應妥為保管,離職時列入交代。
(二)宜公開傳播之資料,經首長核准後,得作為新聞發布,
或另行編印書刊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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