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分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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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加速文書處理,各機關依「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之規
定及上級機關之指示,將本機關各單位職掌範圍內之文書,分別
情形,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經核定後,由各層主管依授權核判
。分層負責明細表未規定之事項,機關首長亦得授權單位主管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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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機關公文處理,應厲行分層負責,切實依照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辦理,並應根據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分層負責之層級劃分,依下列規定:
(一)本府:市長為第一層,各局、處、會首長為第二層,局內處
、科、室、組、中心、隊、廠等主管及二級機關首長為第三
層,組長、股長、課長及二級機關科、課、組、室、廠、隊
等主管為第四層。
(二)本府局、處、會、:首長為第一層,局內處、科、室、組、
中心、隊、廠等主管及二級機關首長為第二層,組長、股長
、課長及二級機關科、課、組、室、廠、隊等主管為第三層
,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三)區公所:區長為第一層,課、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員為
第三層。
(四)學校:校長為第一層,處室主管為第二層,組長為第三層,
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其他機關(構),應比照前四款規定辦理。但層級不得多於四層
或少於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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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核決公文(包括決行、核批、核會文件),行使最後決定職權者
,應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其方式如下:
(一)本府第一層機關首長核決文稿,其由市長親自核決者,應由
市長簽名。由副市長代行者,應由副市長親筆簽名或蓋職名
章,另加蓋市長授權之職名章;由秘書長代行者,應由秘書
長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另加蓋市長授權之職名章;由副秘
書長代行者,應由副秘書長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另加蓋市
長授權之職名章。
(二)本府第二層機關首長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由首長核定者,
應由首長在核決位置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並在其下方加蓋
「代為決行」章,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代為核決者,應由副首
長或幕僚長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另在核決位置加蓋其首長
授權之職名章及在其下方加蓋「代為決行」章。
(三)本府第三層主管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應先蓋職名章,另在
核決位置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並在其下方加蓋「代為決行
」章。
(四)本府第四層主管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應先蓋職名章,另在
核決位置親筆簽名或蓋職名章,並在其下方加蓋「代為決行
」章。
(五)其他機關文稿核決、簽章,均比照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
(六)機關首長或主管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為核決時,應先
蓋職名章,並在核決位置親自簽名或蓋職名章及註明「代」
字樣。
前項代為核決文稿者,應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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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規定
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權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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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副首長或幕僚長應襄助首長處理公務,副首長在二人以上者
,得劃分其襄助公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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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依據首長核定處理辦法所擬辦之公文,由副首長、幕僚長或主管
判發者,若文稿內容與核定辦法發生差錯,該判發、核稿及承辦
人員均應共同負責。
公文承辦人員製作公文,其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
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應由承
辦人員負責。
卸任首長任內判行文稿,如移交封印前未及發出者,應再提陳新
任首長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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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除由首長對外行文外,其各層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對
外行文時依下列規定附署:
(一)本府第二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行之,由市長署
名,加蓋「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機關首長判發」之章。
(二)本府第三、四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行之,由市
長署名,加蓋「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判發」之
章。
(三)其他各機關第二層以下各層主管代為決行文稿,發文時仍以
本機關名義行之,由機關首長署名,其決行人之附署,比照
第二款辦理。
(四)使用機關長戳之公文,均不加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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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核閱文稿人員,對公文之處理,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對主辦單位意見,如有重大修正之必要,應先與原主辦單位
洽商,再行簽辦。但主辦單位意見顯與事實或法令有出入時
,得逕行核簽。
(二)對次一層陳核案件,如依分層負責規定,係屬各該層決定事
項,得加簽註明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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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上一層收文或核定案件,其性質屬於次一層權責範圍內,而以次
一層主管名義對外行文時,其文內應敘明「奉交下」、「層奉交
下」、「層奉核定」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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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應由副首長或指定人員代理並負責代行
責任,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
並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
註「代行」二字。
二層以下各級單位,未置有副主管者,其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適當人員簽報首長核准後,代行其主管職務,如本單
位無適當人員代理,應由首長另行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負其代
行責任。其對外行文之附署,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層以下各人事、主計、政風機構未置有副主管者,其主管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上級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循其系統,商
得機關首長同意指定適當人員代行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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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適當
之處理決定,不得推諉或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定。其因故意或過
失為違法不當之決定者,該主管應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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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首長及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
發現不當情事,應隨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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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層決定之案件,均以機關名義對外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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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第二、三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
、「案由」及「處理情形」、「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表陳
報首長核閱。下級機關被授權處理之案件,亦得比照此項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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