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伍、繕校
八十、繕打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文稿,應注意稿件之緩急並詳閱文稿
          上之批註後,將文稿轉函待發。
    (二)各機關對外行文,應一律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三)繕打人員對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
          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
    (四)繕打文件宜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
          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五)繕打完成後,應於原稿繕打欄位加蓋職名章,並加註時間。

八十一、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繕打完畢後應校對,並應注意繕打公文之格式、內容、
            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校對時發現繕打之文件有錯誤時,應重新打繕。其以電子文
            件行之者,該電子檔須一併修正。
      (三)文稿內之有關金額、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別注意
            校對。
      (四)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
            後,承辦人員於原稿校對欄位加蓋職名章及加註時間。
      (五)校對無誤後,送總發文發文前,應先列印乙份,並於左上角
            加註「抄件」及加蓋職名章後,裝訂於稿後備查。
      (六)發文所需附件,一律由承辦人員自行備妥,隨文交發。如為
            電子發文,應將檔號註明。
      (七)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詳加核對清
            單,並於校對無誤後,循發文程序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