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繕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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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繕打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文稿,應注意稿件之緩急並詳閱文稿
上之批註後,將文稿轉函待發。
(二)各機關對外行文,應一律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三)繕打人員對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
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
(四)繕打文件宜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
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五)繕打完成後,應於原稿繕打欄位加蓋職名章,並加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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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繕打完畢後應校對,並應注意繕打公文之格式、內容、
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校對時發現繕打之文件有錯誤時,應重新打繕。其以電子文
件行之者,該電子檔須一併修正。
(三)文稿內之有關金額、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別注意
校對。
(四)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
後,承辦人員於原稿校對欄位加蓋職名章及加註時間。
(五)校對無誤後,送總發文發文前,應先列印乙份,並於左上角
加註「抄件」及加蓋職名章後,裝訂於稿後備查。
(六)發文所需附件,一律由承辦人員自行備妥,隨文交發。如為
電子發文,應將檔號註明。
(七)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詳加核對清
單,並於校對無誤後,循發文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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