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市資訊化建設之發展及強化資
訊科技之應用,以提升本市整體競爭力,並為擴大民間參與市政,結
合專業人士,共同研訂本市重大資訊發展策略,提升政策規劃品質,
特設置高雄市資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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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及推動本市重大資訊建設計畫。
(二)研訂本市促進資訊科技產業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三)協助本府各機關資訊發展計畫之執行。
(四)協助整合本府與民間資源,加速推動本市資訊建設。
(五)協助本市營造優質創業與經營環境,開創資訊發展契機。
(六)其他有關資訊科技應用及資訊產業發展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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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委員十九人,其中府內委員七人,由本府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工務局局長、新聞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研考會主任委
員兼任,其餘府外委員由市長就專家、學者及工商業界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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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置幹事三人至六人,由本府資訊中心派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
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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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本會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若干工作小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
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各組工作會議每月由各組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並得依實際需要召
開臨時會議。
各組工作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提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
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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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府外人
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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