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觀光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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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觀
  光事業,擴大市民參與,提昇觀光建設品質,特設置高雄市觀光促進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規劃本市中、長期觀光發展策略。
  (二)協助本府審議本市重大觀光建設計畫。
  (三)協助本市營造優質觀光環境,促進觀光發展。
  (四)協助整合本府與民間資源,提昇本市觀光產業競爭力。
  (五)其他與本市觀光發展有關之重要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團體或人員指派或遴聘之
  :
  (一)高雄港務局局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新聞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本市觀光協會理事長
  (九)本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十)本市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十一)本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十二)本府顧問一人至五人
  (十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主辦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置
  幹事三人,由本府建設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處理會務。
五、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各相關單
  位辦理。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