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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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遷調,指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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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職務人員不適用本要點: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並經本機關甄審委員會認定
者。
(二)無其他適當職務可資遷調者。
(三)因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核准不宜遷調者。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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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遷調,由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統籌辦理。
各機關依本要點辦理遷調時,應依本府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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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得視需要,訂定職務任期;區公所一級主管以上
職務之任期,由本府民政局統一訂定。但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不受
各該職務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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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所屬之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醫事人員之遷
調,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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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如因業務性質特殊,不適用本要點時,得另訂遷調規
定,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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