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生物科技園區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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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各醫院、學校,特設「高雄生物
    科技園區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高雄地區促進生物科技研究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高雄地區促進生物科技研究發展之相關計畫。
  (三)整合醫院、學校功能,提昇研發成果,加速推動本市生物科技研
        究發展能量及績效。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生物科技之投資服務及市場應用。
  (五)強化生物科技研發所生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知識經濟利益之保護。
  (六)其他有關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遴聘學者
    專家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中府內委員二
    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府外委員由市長遴聘
    學者專家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遴聘擔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三人,由本府建設局指派人員兼
    任,襄助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處理各醫院、學校與本會相關之事務。

五、本委員會因推動工作需要,得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遴聘相關領域專業
    顧問,提供咨詢或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六、本委員會因階段性任務需要,得由主任委員報請市長核可後籌設公益
    法人團體,逐步落實各項計畫性工作。

七、本委員會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
    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八、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十、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醫院、學校及機關
    辦理。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