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電信技術中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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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各界力量共同爭取財團法人電信
  技術中心設置高雄市,以促進電信產業蓬勃發展,特設「高雄市電信技
  術中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電信技術中心籌備成立等相關事宜。
  (二)研議促進電信科技研究發展之相關計畫。
  (三)整合機關、業者、學校功能,提昇研發成果,加速推動本市電信
    科技研究發展能量及績效。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電信科技之投資服務及市場應用。
  (五)其他有關電信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專家學者至少四人。
  (五)工商業界代表至少四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主辦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會務
  :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指派人員兼任,襄助處理會務。
五、本會因推動工作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遴聘相關領域專業顧問,提供諮
  詢或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六、本會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之
  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七、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八、本會召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送相關單位辦
  理。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