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成
及運作,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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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調及督導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執行。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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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或
團體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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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三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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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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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或團體
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或團體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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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或表決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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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構)派員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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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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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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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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