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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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本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委託
    經營管理之營運行為,並加強公園委託經營管理政策之整體規劃,特
    設高雄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廠商事業計畫書之執行情形。
(二)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內容,營業擺設及管理範圍。
(三)審查廠商按季提報之藝文活動等計畫。
(四)每季考評廠商之經營管理作業一次。
(五)其他有關公園委託經營管理監督事項或臨時交辦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及工務局局長、工務局養護工
    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以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工務局局長為副召集人
    ,其餘十人由本府就公園委託經營管理相關業務之機關或專家學者中
    聘(派)兼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派員兼任
    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