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政府再造與行政革新種籽部隊執行分工表」實施要項辦
理。
二、目的:為加強人事服務行銷、增進員工溝通,以提昇人力資源管理品
質。
三、對象:本府各一級機關、區公所人事機構
四、要領: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區公所人事機構每月編印「人事服務簡訊」(
以下簡稱「簡訊」),轉發(公告)同仁閱覽,並於次月十日前將書
面資料一份,送交人事處評審(免備文)。
(二)「簡訊」內容除應有政令(法規)宣導、人事動態、問題解答等
單元外,尚應依照各機關特性、員工需求、輿情反映,開闢其他人事
服務單元,以充實內容,提昇品質。
五、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本處各科科(股)長按月輪流擔任評審委員,以求
公平客觀。
(二)評審標準:
1.內容(百分之四十)。
2.創新(百分之三十)。
3.設計(百分之三十)。
(三)評審區分:
1.甲組:教育局、建設局、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環保局等七個分股辦事人事機構。
2.乙組:民政局、財政局、社會局、勞工局、捷運局、秘書處、
地政處、主計處等八個人事機構。
3.丙組:國宅處、新聞處、兵役處、空中大學、各區公所等十五
個人事機構。
(四)成績:評審分數每月刊登公告於本處網站。
六、獎懲:
(一)依據每月評審分數統計結果,於每年年終分組檢討敘獎,原則如
下:
1.甲、乙組前三名人事機構各敘嘉獎二次;其他人事機構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各敘嘉獎一次。
2.丙組前五名人事機構敘嘉獎二次;其他人事機構平均分數達八
十分以上者,敘嘉獎一次。
(二)每月未依規定報送或逾期報送「簡訊」者,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辦理優劣情形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
七、本府各一級機關人事機構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對所屬人事機構辦理
本項作業之評審,並將實施計畫報處核備;每月評審結果核定後於十五
日前報處彙辦。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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