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
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置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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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
工務局分別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計畫、交通管理及都市計畫有關之學術機構代表各一人。
(二)本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本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技正一人,建築管理處處長、都市發展處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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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
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其他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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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依末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項
目內容之審議。
(二)依實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
估項目內容之審議。
(三)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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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月開會一次,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
開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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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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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於任期內職務異動者,應隨時改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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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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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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