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依特殊教育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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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特殊教育相關事宜之諮詢、規劃及推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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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
(三)本府勞工局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七)教師會代表。
(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九)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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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決議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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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主管業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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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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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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