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依特殊教育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高雄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特殊教育相關事宜之諮詢、規劃及推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
  (三)本府勞工局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七)教師會代表。
  (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九)特殊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第一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決議之。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主管業務人員兼任。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