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計程車司機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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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計程車司機權益,改善營運環境
    ,提昇服務品質,特設高雄市計程車司機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本市計程車政策,據以推動及督促執行。
  (二)保障計程車司機與消費者雙方權益。
  (三)改善計程車司機營業環境。
  (四)研議計程車服務品質提昇策略。
  (五)創新計程車業之經營模式。
  (六)其他有關計程車司機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二)本府勞工局副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副局長一人。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
  (六)計程車司機代表五人。
  (七)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期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分別由本府交通局計程車業務承辦
    科長及承辦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

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