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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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學校衛生政策等意見,依學校衛
    生法第五條規定,特設高雄市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教育局局長。
(二)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相關民間團體代表。
(四)學校衛生教育績優現職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其任期至本屆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員兼任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