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設
立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核准本市有線電視系統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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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透過對有線電視系統費率之審議,達成下列目標:
(一)保障民眾收視之權益。
(二)提升節目之品質。
(三)促進有線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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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由本府聘、派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三)會計學者專家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主管機關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
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
期任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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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
視產業經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
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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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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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負責主持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市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主管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新聞處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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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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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亦不得代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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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
案應自行迴避。應否迴避遇有爭議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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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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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審議作業程序由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市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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