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市建設合一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高雄港市建設之整體發展,特設
    置高雄港市建設合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高雄港港區之建設及安全等重大事項之協調與統合。
  (二)本府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間有關都市計畫、交通建設、環境保護
        、污染防治、安全衛生管理、民防、治安及消防等業務之協調與
        統合。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分別由本府遴
    聘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局長及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指定一人。
  (二)交通部指定一人。
  (三)本府相關業務主管三人。
  (四)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指定相關業務主管四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期滿得續聘(派)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海洋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相關事務,並置幹事七人,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
    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