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計畫之協調、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關於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協調、研議及擬訂事項。
  (三)關於本市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督導、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統籌、督導、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協調、整合事項。
  (六)關於本市災害防救資訊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市災後復原工作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八)處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事項。
  (九)關於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督導、考核等事項
        。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臨時交辦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五)本府海洋局副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九)本府勞工局副局長。
  (十)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十一)本府消防局副局長。
  (十二)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十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十四)本府捷運工程局副局長。
  (十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十六)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十七)本府兵役處副處長。
  (十八)本府新聞處副處長。
  (十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二十)本府主計處副處長。
  (二十一)本府人事處副處長。

四、本會置總幹事、秘書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會
    務。
    本會設綜合企劃組、災害宣導組、災害應變組、復原重建組及資源管
    理組,置組長及組員共二十八人,由本府相關機關派兼或聘(僱)用
    專技人員辦理會務。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
    員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