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教
育,促進社會和諧,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設高雄市政
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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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本市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本市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本市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本市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市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
(六)提供推展本市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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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民政局、社會局、客家事務委員會、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人事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
(二)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代表至少一人。
(三)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心理諮商、醫學、法學等代
表六人至八人。
(四)弱勢族群代表,包含公益、社福機構或團體至少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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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
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家庭教育團體代表
列席。
本會得視需要與高雄市政府終身學習發展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但涉
及終身學習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事項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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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家庭教育業務相關人
員兼任之,負責相關幕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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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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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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