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
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規定,設高雄市
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性交易防制業務之整合規
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四人由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衛
生局局長擔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七人。
(三)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年開會四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未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下設福利促進組及性交易防制組,委員得依其專長分組,互推一
人為召集人,並得視提案內容個別或共同召開專案會議。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
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
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
代表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辦。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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