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管理及運用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特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
規定,設高雄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二)本府財政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三)本府主計處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三人。
(五)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六)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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