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工
    作,特設立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
    。
二、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市長
    之命綜理處務。
三、本籌備處主要任務為推動成立客家事務委員會,配合工作如下: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運用及編制員額規劃籌備事項。
  (三)辦理有關籌備業務、設備規劃等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依業務性質由相關機關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客家事務委員會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