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所屬消防人員士氣,提升
    工作效率,以加強防救各項災害,並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
    全,特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核發對象如下:
    本局執行消防工作,身涉危險犯難任務,執行各項勤(業)務有具體
    貢獻、特殊績效之消防人員。
三、經費來源:本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
    覽表」。
五、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核發本獎勵金,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支應。
        如因經費不足,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
        位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核實發
        給。
  (三)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請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如
        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
  (四)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執勤人員,並
        視各員貢獻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依有關規定議處。
六、本要點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
├─┬─────────┬────┬────┬─┤
│類│  核  發  項  目  │核發對象│核發金額│備│
│別│                  │        │(新臺幣)│註│
├─┼─────────┼────┼────┼─┤
│危│一、主動佈線或循線│每件每人│一千元至│  │
│  │  查獲重大爆竹煙火│        │五千元  │  │
│險│  (一萬支以上)之│        │        │  │
│  │  違法(規)製造、│        │        │  │
│物│  販賣、囤積,有效│        │        │  │
│  │  防止公共災害者。│        │        │  │
│品│二、主動佈線或循線│每件每人│一千元至│  │
│  │  查獲重大危險物品│        │五千元  │  │
│管│  (超過法定量三倍│        │        │  │
│  │  以上)之違法(規│        │        │  │
│理│  )製造、販賣、囤│        │        │  │
│  │  積,有效防止公共│        │        │  │
│類│  災害者。        │        │        │  │
│  │三、主動佈線或循線│每件每人│一千元至│  │
│  │  查獲重大高壓氣體│        │五千元  │  │
│  │  (超過法定管制量│        │        │  │
│  │  或儲存基準量三倍│        │        │  │
│  │  以上)之違法(規│        │        │  │
│  │  )製造、販賣、囤│        │        │  │
│  │  積,有效防止公共│        │        │  │
│  │  災害者。        │        │        │  │
│  │四、辦理危險物品業│業務單位│三千元至│  │
│  │  務經評定為甲等以│大隊、分│一萬元  │  │
│  │  上者。          │隊      │        │  │
│  │五、辦理爆竹煙火業│業務單位│三千元至│  │
│  │  務經評定為甲等以│大隊、分│一萬元  │  │
│  │  上者。          │隊      │        │  │
│  │六、辦理高壓氣體業│業務單位│三千元至│  │
│  │  務經評定為甲等以│大隊、分│一萬元  │  │
│  │  上者。          │隊      │        │  │
│  │七、處理公共危險物│每件每人│一千元至│  │
│  │  品災害得宜,著有│        │五千元  │  │
│  │  功績者。        │        │        │  │
│  │八、處理高壓氣體災│每件每人│一千元至│  │
│  │  害得宜,著有功績│        │五千元  │  │
│  │  者。            │        │        │  │
└─┴─────────┴────┴────┴─┘
┌───────────────────────┐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
├─┬─────────┬────┬────┬─┤
│類│  核  發  項  目  │核發對象│核發金額│備│
│別│                  │        │(新臺幣)│註│
├─┼─────────┼────┼────┼─┤
│災│一、搶救各類災害具│        │        │  │
│  │  有特殊事蹟者:  │        │        │  │
│害│(一)冒生命危險深│個人    │二千元至│  │
│  │  入災害現場搜救被│        │六千元  │  │
│搶│  困受災民眾或將受│        │        │  │
│  │  困民眾救出者。  │        │        │  │
│救│(二)冒生命危險深│個人    │一千元至│  │
│  │  入火場尋獲起火點│        │五千元  │  │
│類│  及時滅或有效控制│        │        │  │
│  │  火勢,防止擴大延│        │        │  │
│  │  燒,著有績效者。│        │        │  │
│  │(三)運用各種破壞│個人    │一千元至│  │
│  │  器材有效排除(破│        │三千元  │  │
│  │  壞)救災障礙物,│        │        │  │
│  │  著有績效者。    │        │        │  │
│  │(四)配合搶救其他│個人    │二千元至│  │
│  │  災害(化災、震災│        │六千元  │  │
│  │  、礦災、空難、山│        │        │  │
│  │  難等)不畏艱危冒│        │        │  │
│  │  險犯難,極力搶救│        │        │  │
│  │  人命,著有績效者│        │        │  │
│  │  。              │        │        │  │
│  │(五)火災現場及時│個人    │一千元至│  │
│  │  運用調度適當水源│        │三千元  │  │
│  │  或指揮得宜,有效│        │        │  │
│  │  防止火勢擴大蔓延│        │        │  │
│  │  ,著有績效者。  │        │        │  │
│  │二、辦理各種(火、│個人    │二千元至│  │
│  │  水、風、震、化、│        │六千元  │  │
│  │  核子災害等)處理│團體    │五千元至│  │
│  │  示範演習對防災應│        │三萬元  │  │
│  │  變工作,著有績效│        │        │  │
│  │  者。            │        │        │  │
│  │三、辦理災害防救、│個人    │二千元至│  │
│  │  技藝競賽工作,認│        │六千元  │  │
│  │  真負責,對降低人│團體    │五千元至│  │
│  │  命傷亡及財務損失│        │二萬元五│  │
│  │  確有具體貢獻,經│        │千元    │  │
│  │  評列績優前三名者│        │        │  │
│  │  。              │        │        │  │
│  │四、處理大量傷病患│個人    │二千元至│  │
│  │  或冒受疾病感染之│        │六千元  │  │
│  │  危險,救護傷患或│團體    │五千元至│  │
│  │  運送病人,有具體│        │二萬元  │  │
│  │  優良事者。      │        │        │  │
└─┴─────────┴────┴────┴─┘
┌───────────────────────┐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一覽表    │
├─┬─────────┬────┬────┬─┤
│類│  核  發  項  目  │核發對象│核發金額│備│
│別│                  │        │(新臺幣)│註│
├─┼─────────┼────┼────┼─┤
│其│一、辦理維護公共安│個人    │一千元至│  │
│  │  全方案消防管理部│        │二千元  │  │
│  │  分暨專案性檢查業│團體    │一千元至│  │
│  │  務,經中央主管機│        │五千元  │  │
│他│  關評定為甲等者。│        │        │  │
│  │二、舉發陳列、銷售│個人    │一千元至│  │
│  │  或設置使用未經檢│        │二千元  │  │
│  │  驗合格之消防機具│        │        │  │
│類│  、器材與設備之情│        │        │  │
│  │  報或未經認證之防│        │        │  │
│  │  焰物品者。      │        │        │  │
│  │三、執行轄內供公眾│團體    │三千元至│  │
│  │  使用建築物防火管│        │一萬元  │  │
│  │  理制度,經中央主│        │        │  │
│  │  管評定為甲等以上│        │        │  │
│  │  者。            │        │        │  │
│  │四、舉發消防設備師│個人    │一千元至│  │
│  │  (士)為不實檢修│        │三千元  │  │
│  │  報告之情報者。  │        │        │  │
│  │五、勘查災害現場時│個人    │一千元至│  │
│  │  ,蒐集跡證或經鑑│        │五千元  │  │
│  │  驗而提供檢方作為│        │        │  │
│  │  證據或遏阻縱火案│        │        │  │
│  │  件及減少人為犯罪│        │        │  │
│  │  因素,有具體貢獻│        │        │  │
│  │  者。            │        │        │  │
│  │六、冒險犯難勘查災│個人    │一千元至│  │
│  │  害現場,蒐獲跡證│        │五千元  │  │
│  │  或經鑑驗查明災源│        │        │  │
│  │  ,確能有效實施搶│        │        │  │
│  │  救,因而消弭或減│        │        │  │
│  │  少危害者。      │        │        │  │
│  │七、全國各級救災救│個人    │一千元至│  │
│  │  護指揮中心勤務指│        │五千元  │  │
│  │  揮調度及運作、資│團體    │三千元至│  │
│  │  訊及有、無線電等│        │一萬元  │  │
│  │  系統業務評比,成│        │        │  │
│  │  績列甲等以上者。│        │        │  │
│  │八、辦理各項救災、│個人    │一千元至│  │
│  │  救護器材或車輛之│        │三千元  │  │
│  │  購置或維修等工作│團體    │三千元至│  │
│  │  ,認真負責,對降│        │五千元  │  │
│  │  低人命傷亡及財產│        │        │  │
│  │  損失確有具體貢獻│        │        │  │
│  │  者。            │        │        │  │
│  │九、對為民服務工作│個人    │一千元至│  │
│  │  執行,認真負責,│        │三千元  │  │
│  │  經全國或本市評比│團體    │三千元至│  │
│  │  前三名或甲等以上│        │五千元  │  │
│  │  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