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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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合市有資產之經營與管理,強化市有資產之運用效益,特設高雄
    市政府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開發、運用之政策。
  (二)督導審核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開發、運用之重大計畫等。
  (三)其他有關市有資產之經營管理、開發與運用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以副市長為召集人,財政局局長為副召集人,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如下:
  (一)副秘書長。
  (二)民政局副局長。
  (三)財政局副局長。
  (四)教育局副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七)工務局副局長。
  (八)法制局副局長。
  (九)地政處副處長。
  (十)主計處副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科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由財政
    局股長兼任。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財政局擔任。

六、本會委員會議視實際需要得隨時召開之,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
    列席。

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八、本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決議之。代表機關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所為之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定。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