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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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工作之推動
    及執行,特依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設高雄市珍
    貴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高雄市轄區內珍貴樹木之認定事項,包括群體樹木、綠籬、蔓藤
        等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珍
        貴樹木鑑定事項。
  (二)施工地區內珍貴樹木之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等
        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獎勵、表揚參與協助珍貴樹木保育及養護工作績效優良者之審議
        事項。
  (四)珍貴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諮詢、審議事項。
  (五)違反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重大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關於珍貴樹木之法令釋示及爭議協調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植物、園藝、景觀、植病、森林、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
        計領域或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專家、學者及社
        會公正人士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決議事項由本府經濟發展
    局函請各相關單位辦理。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主管農業業務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相關人員兼
    任,辦理各項事務。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