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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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社區資源,落實健康城市理念,
    特設「高雄市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策略並審議相關執行計畫或措施。
  (二)整合相關機關資源,發揮綜合效能。
  (三)積極參與國際及全國健康城市組織。
  (四)追蹤檢討各項措施之進度及績效。
  (五)推動其他有關健康城市及健康社區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二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
    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都市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社會局。
  (七)勞工局。
  (八)警察局。
  (九)消防局。
  (十)衛生局。
  (十一)環境保護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四)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五)客家事務委員會。
  (十六)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
    或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五、本會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遴聘專家籌組團隊或委由民間團體協助推動
    健康城市及社區發展工作。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
    主任委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綜理、指派所屬相關人員兼
    辦健康城市與健康社區相關業務並指揮監督之。

七、本會設「高雄市健康城市推動工作小組」,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
    ,小組成員由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工務
    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交通
    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任務如下:
  (一)健康城市議案之先行審議。
  (二)有關社區計畫及資源之整合。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