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婦女醫療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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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為改善婦女就醫之醫療環
    境及處置,維護婦女接受醫療行為的倫理規範,提昇婦女在醫療處境
    之地位與權益,特設置高雄市婦女醫療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就高雄市之婦女健康議題,做整體性指標的比較,探討本市婦女
        醫療人權的情況,舉辦公聽會、研討會或其它活動,蒐集各界意
        見及資料,整理後公佈之,並作為高雄市政府施政依據。
  (二)針對特殊醫療事件蒐集相關資料,訂定特別的監測指標。
  (三)推動醫院組織婦女醫療倫理委員會。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委員互推外,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二年得
    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一)法界人士三人。
  (二)流行病學專家一人。
  (三)婦產科醫師一人。
  (四)護理學專家一人。
  (五)社會工作專家一人。
  (六)婦女團體代表五人。
  (七)其他相關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會計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但經委員五人以上(含五人)連署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主
    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未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衛生局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六、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就任期間,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或經依法追訴者。
  (二)本會委員會議,連續缺席三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事由,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七、委員就任期間,在審查本人、配偶或三等親屬相關事項時應迴避之。

八、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衛生局人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邀請府
    外相關人員列席,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國內出差
    旅費規則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