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定所主管之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
統(以下簡稱大眾捷運系統)運價,設高雄市政府大眾捷運系統運價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負責大眾捷運系統運價擬訂、變更及其調整時機、方式之審議。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副市長一人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局長。
(二)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具交通或運輸工程、財務、金融或經濟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代
表四人。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視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未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各行政機關代表不能親自出席者,得由
同一機關人員代理,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表決。
|
七、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本會委員就審議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議事項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審議事項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審議事項,曾為證人、鑑定人。
|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專門委員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由本府交通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
|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