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有線電視系統舖設及附掛網路協調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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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
    系統經營者)舖設及附掛分配線網路,特設高雄市有線電視系統設及
    附掛網路協調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協調高雄市轄區內系統經營者之下列舖設或附掛網路
    事項:
  (一)施工地區。
  (二)施工路段名稱及起訖點。
  (三)施工時程及方式。
  (四)責任施工區之劃分。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新聞處副處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新聞處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入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一人。
  (二)本府建設局一人。
  (三)本府警察局一人。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五)本府財政局一人。
  (六)本府新聞處一人。
  (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八)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代表一人。
  (九)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第一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派兼之。

五、系統經營者申請協調舖設或附掛網路,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
    府新聞處提出:
  (一)系統經營者名稱、地址。
  (二)受理申請施工單位之名稱。
    前項申請,應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斷面位置圖、管溝斷面圖、
    工程進度表各十四份及土地使用權證明。
    撤銷申請協調時,應以書面為之。

六、本小組不定期開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已獲得行政院新聞局籌設許可之
    系統經營者派員列席。

七、本會所為之結論,以本府名義送相關單位供作審核參考。

八、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