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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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成立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
    以簡稱本公園),以保護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動植物及歷史文化
    古物、古蹟,特設置高雄市壽山自然公園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本公園。
  (二)本公園範圍劃定或變更之諮詢事項。
  (三)本公園之教育、研究、解說、宣導等之諮詢事項。
  (四)在不影響本公園自然保育原則下之土地利用或變更使用之諮詢事
        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本府副市長、建設
    局局長擔任,另置委員十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國防部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代表一人。
  (三)國立中山大學代表一人。
  (四)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代表一人。
  (五)鼓山區區長。
  (六)鼓山區里長聯誼會主席。
  (七)鼓山區居民代表一人。
  (八)本市相關保育團體代表三人。
  (九)本市登山會代表一人。
  (十)本市婦女會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十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十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第三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九人,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高雄市市長核准後,分行各相關單位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