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
展照顧服務資源及推動照顧管理機制,特設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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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本市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
施。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本市
行政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
正。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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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衛生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本府人事處處長。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具有醫學、護理、社會工作、長期照顧、復健等專家、學者及
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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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
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處理本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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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福利
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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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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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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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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