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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共建築物及公共活動場所建立
    無障礙生活環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
    設高雄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市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與
        設備進行勘檢工作,並提供勘檢報告,送交主管建築機關參考,
        作核發使用執照或要求改善之依據。
  (二)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未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分類、
        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審核。
  (三)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審核。
  (四)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劃之諮詢及指導。
  (五)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
  (六)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五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主管二人。
  (七)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並
    應隨時改聘(派)兼之。

四、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辦理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派
    員兼任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
    勞。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罰鍰收入成立
    之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