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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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降低溫室氣體對
    環境之衝擊,特設高雄市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府各機關節能減碳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本府各機關節能減碳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有關節能減碳之研究、規劃、宣導及協調事項。
  (四)有關行政院節能減碳政策推動及交辦案件之協調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節能減碳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二位副秘書長及下
    列機關首長派兼之:
  (一)財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都市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環境保護局。
  (七)捷運工程局。
  (八)交通局。
  (九)法制局。
  (十)新聞處。
  (十一)主計處。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四、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置幹事九人,
    由下列機關派員兼任之,承辦文書、事務聯絡、新聞發布、會議事務
    等事項,並協助辦理節能減碳工作:
  (一)教育局。
  (二)經濟發展局。
  (三)都市發展局。
  (四)工務局。
  (五)環境保護局。
  (六)捷運工程局。
  (七)交通局。
  (八)新聞處。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六、本府二級以上機關應指派一人兼任聯絡人,作為本小組對各機關之聯
    絡窗口。

七、本小組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出席會議所需經
    費由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項下支付。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