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所定之消費券發放
作業相關事宜,特設高雄市政府及各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並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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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消費券
發放中心,自設置之日起算,期間為二個月。
區公所設置之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受本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相關發
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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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之事務如下:
(一)督導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二)督導戶政事務所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之編造事
項。
(三)消費券發放所設置之核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地點及對應郵局之公告事項。
(五)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遴派彙報事項。
(六)督導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講習事項。
(七)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核定事項。
(八)消費券委辦費核撥及相關核銷事項。
(九)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調查彙報事項。
(十)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十一)督導區公所辦理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十二)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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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辦理之事務如下:
(一)消費券發放所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遴派及講習事項。
(三)消費券因地制宜發放計畫之擬定事項。
(四)消費券發放名冊、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編造之協辦事項。
(五)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宣導資料之分送事項。
(六)消費券發放前一日保管於當地警察機關之調查事項。
(七)消費券發放法令及發放方式之宣導事項。
(八)消費券發放所發放結果統計彙報事項。
(九)消費券統一發放日有關協調聯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消費券發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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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總幹事一
人,及組長、視導、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核派,分別辦理指
定事務;並得協請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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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或三人,執行
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區公所報請本府核派,分別辦理指定事務
;並得協請當地戶政事務所人員擔任作業中心兼職人員(員額配制表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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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不得支給主管加給。本府及區公所
支援人員得於預算額度內由作業中心按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
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支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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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費券發放所工作人員之講習通知函及派令得以區公所為具名發文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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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及區公所消費券發放作業中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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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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