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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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展行政革新方案,達成革新要
    項與目標特設「高雄市政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行政革新方案各執行要項之宣導、執行、續效追蹤考核事項。
  (二)有關本府所屬機關行政革新事項之規劃、審議、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機關辦理行政革新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擔任之,
    小組成員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並由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執行秘書;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
    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承辦本小組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之。

五、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
    開時間,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報召集人核定。

六、各機關提報本小組之議案,應於會議召開二週前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彙整後,簽報召集人核定列入議程。

七、本小組會議議決事項,由本府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在有關機關相關預算下勻支。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交通費
    。